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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名企业“著名品牌” 维权

  该案原告是天津市生产食品调料的大型国有独资知名企业,年销售额亿元,其生产的“酱类食品”为企业主导产品,畅销全国。被告同是本市的调料品生产企业,近年来开始生产同类产品,使用的包装袋装潢与原告生产销售的市场畅销产品包装袋装潢在图案及其排列组合上相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被告的行为严重的影响了原告产品声誉,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委托本律师维权。受托后,律师认真的查看,分析了本案资料,根据原告产品连续多年被评为天津市著名商标,行销全国,被告的产品与原告产品包装装潢图案极为相似,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的事实,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初步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

  律师建议原告起诉依法维护权益,原告接受了律师的建议,该案经立案经审理,法院判令被告:一、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判决生效后,被告企业停产。本案经诉讼,有效地制止了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依法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

  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展维权,当时在我市涉诉案件中,并不多见,该案判决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今晚报》《北方网》《天津法院网》均作了相应报道,为类似案件维权起到了先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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