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买房被执行,诉讼维权获支持
本案原告与天津市著名房地产公司及授权代理的房地产置业有
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市区房屋一套。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其余款项由公积金组合贷款支付。
之后,原告一直催促售房方提供贷款所需房屋相关的手续,办理贷款。售房方借故推托,贷款始终未能办理。
该房屋交付,原告在此房居住至今。后原告得知,售房单位为套取银行贷款,利用职权,以本单位职工的名义,用原告所购同房号房屋,虚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用该房屋抵押办理了的银行按揭手续,骗取银行贷款,所贷款项,售房方自用。
由于售房单位不按期还贷,银行起诉至另一法院请求抵押贷款人还款并处置抵押房屋还贷,获得支持。
另一法院依据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将原告居住的房屋查封,并限期令原告腾房。
原告此时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案
件,这是一起典型的开发商一房两卖,套取银行贷款案。为了争取主动,代理律师根据案情,制定了为原告维权方案。首先依法启动了执行异议程序,为了达到暂缓执行,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目的,在申请执行异议的同时,在房屋坐落地法院起诉了三售房方及虚假购房的职工。诉请判令1、判令认定第一、第二、第三被告与第四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2、判令第一、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产权证)
房屋坐落地法院立案后,将立案手续交付执行异议审理法院,据此,执行异议审核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建议待房屋所在地法院判决结果”后执行,执行中止。
为了保证房屋所在在地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取得预期结果,代理律师做了充分准备。
经过案卷材料分析,这一案件的成败在于另一法院关于另一个购房合同抵押贷款的判决,在本案中是否可作为证据直接采信。依据民事案件证据规则第九条规定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否则法院会对生效判决会直接采信。一旦该判决证据被法院直接采信,该案结果对原告极为不利。
为了获得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反证据,代理律师通过调查另一法院类似案件的审理结果的卷宗判决(类似案件有十几个,经二审发回再审,另一法院均最终判决虚假贷款抵押合同无效)、银行贷款档案、(银行自行认定为虚假个贷)房管局抵押贷款档案、售房方职工个人贷款时开具的虚假就职资料、及对涉案职工购房人的录音等,从中挖掘对原告有力的证据,经整理,售房方利用职工名义虚假购房抵押套取贷款的事实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最终经质证,南开法院没有直接采信另一法院的生效判决,采信了原告律师提供的大部分证据,判决认定“原告与售房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成立并生效”,并判令被告在条件成就时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
该案的难点在于组织收集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促使法院审理不直接采信生效的法律文书。利用证据规则,通过对生效判决质证,将其认定的错误事实推翻,从而使法院根据原告证据,重新据实认定事实,依法裁判,达到支持原告主张的目的。
本案经审判机关反复研究,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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