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机构是指律师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是律师发挥专长的力量源泉和基础。目前在我国,广义上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即我们所称的“执业律师”,包括: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又称政府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相应地,以律师名义执业可以有不同的执业机构的选择: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政府部门(内设法律顾间处或类似于法制办等机构)、公司(法律顾间处)、军队(法律顾问处)。但本章所说的律师执业机构,仅限子依法为当事人提供社会法律服务的律师执业机构即律师事务所,对于其他的执业机构不作探讨。我国《律师法》第3章对律师事务所的性质、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等做了规定,其他行政法规与部委规章也有许多规定,尤其是司法部发布的规章.
 律师事务所性质 在世界各国(各地区),律师执业机构的名称并不一样。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有“律师楼”、“律师行”、“律师事务所”等不同的称呼,在日本、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有冠以“法律事务所”名称的,但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将律师执业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6我国目前也将律师执业机构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一个通过律师应用其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为当事人提供社会法律服务的律师执业机构。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认为律师事务所是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的“市场中介组织”.在1993年13月26日国务院转批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中又规定:“律师事务所是由执业律师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自律性机构”。我国的《律师法》第15条也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由此可见,天津律师事务所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其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受所有制的束缚。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论规模大小、组织形式等,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这也是律师事务所之间进行公平竞争的前提。另外,律师事务所是自收自支、自我发展的组织。律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独自开展业务,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律师法》第22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可见,律师事务所的职能是: 1.组织律师开展业务。 这是律师事务所首要的职能,也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活动时,天津律师事务所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统一接受委托并指派律师承办具体法律事务,统一收取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所需的各项手续,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经费及整体运作。 2.学习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 律师是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这就要求律师必须精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国家政策。天津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本所的律师学习当前时事政治、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了解最新立法和司法动态以及其他学科与律师执业相关的知识。培养律师对正义的执著信念和对宪法、法律的无限忠诚,树立正确的政治观,真正做一名合格的律师。 3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律师事务所应当经常组织律师总结办案经验、交流体会。因为律师职业具有很强的实践性,通过交流,使得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增长知识、积票经验,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与质量,打造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效应. http://www.lvshit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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