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在1995年《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前,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曾经有不同的字号,如福建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陕西第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等,其中有“经济”、“涉外经济”、“经济贸易”、“第三”、“第十”等。 《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Z.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3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4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 5数字; 6“中国”、“中华”、“全国”、“国际”、“Xx中心”等字样; 7.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 表明特定律师业务范围,如带有“涉外”、“经济”、“金融”、“房地产”等字样或其谐音。 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发布后都先后进行了改名。如陕西第四律师事务所改名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上海第四律师事务所改名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改名为北京地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由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时自由选择,但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县(市辖区)以_L行政区名称作字号。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使用合伙人的姓名或姓氏的连缀作字号.前者如北京开来律师事务所、天津律师事务所等,后者如中国最具特色和知名度的本土律师事务所之一的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不得转让。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申请人向同一批准机关申请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时,批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向不同的批准机关申请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时,司法部依照申请检索在先原则裁定其归属。例如,福建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向司法部申请批准“共和”字号,但由于北京市已有共和律师事务所,所以司法部不予批准。最后福建的这一家律师事务所改名为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解散、撤销后一年内,其他的律师事务所设申请人或变更申请人不得申请其名称。 http://www.lvshit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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