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可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形式有以下几种:(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俊务承担责任。(2)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3)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二十多年来,律师执业机构经历了从单一的“国资所”到“合作所”、“合伙所”、“国资所”三足鼎立的变化。
国资所 1979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后,全国各地成立了由国家划拨事业编制、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经费的律师事务所。称之为“国资所”,是因为这些律师事务所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设置,其性质属于国家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属于事业编制,经费列人国家预算,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根据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发布的《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设立形式包括:一次性投人开办资产、不核定编制、核定编制并核拨经费等。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但“国资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闰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由本所全体律师推选,经设立该所的司法行政机关任命。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独立核算,根据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差额管理、自收自支三种经费管理方式。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确定律师工资标准、等级时,应当考虑律师的所龄、资历、办理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数盘等因素.国资所应当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另外,国资所在编人员的养老、医疗、住房等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本所不在编的律师和聘用的辅助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本所律师.国资所的主任为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又引眨立该所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目前在我国,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数盘与比例逐渐减少,主要存在于少数边远地区与一些基层的地方。根据司法部的统计数据显示,到2005年为止,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1691个,其中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共1742个,占14.9%。 http://www.lvshit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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