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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制度

     合作所
      合作律师事务所是随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现了历史局限性之后,进行律师制度和体制改革的产物,简称“合作所”。1988年3月,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在河北省的保定市开始试点。1988年5月,司法部接着就发布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对合作律师事务所从设立、组织形式与经营管理都做了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个人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的一种新型的律师事务所。

    合作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其所有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合作律师退出律师事务所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支付一定的退职费,但合作人因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被律师事务所开除或被吊销执业证书的除外。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作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吊销执业证书时,应当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由合作律师依照章程的规定分割。
      根据司法部的统计,到2005年为止,全国11691家律师事务所中,合作律师事务所已有1746家,占14.93%。由此可见,合作所已经是我国律师执业机构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同时,合作律师事务所是采用合作形式的事业法人组织,其财产不能以个人所有权的方式分配到个人;合作律师离开律师事务所时,对其中的财产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分割。否则,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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