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其中提出了律师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放手发展律师队伍,大胆突破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与行政级别制度套用律师机构的束缚,为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指明了方向。全国各地开始进行合伙形式和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律师事务所的试点。1997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合伙企业法(草案)》,在附则中曾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建筑设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准用该法的规定。但是,1997年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的对该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以“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是由国务院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贵审批登记和进行日常管理”,“难以用本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为由,否定了将这些组织纳人《合伙企业法》统一规范的方案。但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个人合伙规定的特征。合伙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律师一律辞去公职,不再占用国家的行政编制或事业单位编制.律师事务所的开办经费由个人筹集,风险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收人归合伙人所有,律师与律师之间是合伙关系。 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天津律师事务所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配合《律师法》的实施,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2号令发布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44年月16日第99号令又发布了新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s同时废除了1996年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自愿组合,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各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中所占的比例,由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不得分割、娜用、处哭.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合伙人退出合伙,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提出退伙时间要求的,退伙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退伙人办结退伙事宜。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应当分得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合伙人不得将其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非合伙人。合伙律师事务所清偿所有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律师事务所一经产生便获得了迅猛的发展,至2005年底,在全国1691家律师事务所中,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有8024家,占到了68. 63%的比例,合伙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国律师执业机构的主体力量和主要执业形式,可以说是“三分天下有其二”,而且今后还必将不断的增大比例。 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发展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名为合伙,实为个人办所;有的合伙所名为合伙,实为“个人执业联合体”,没有真正形成合伙机制,合伙人和律师基本上采取个人承接的案件自己办理,分配采取提成的方式,事务所管理松散,各自为战;有的合伙所管理结构松散,管理制度不完善,甚至连最荃本的规章制度也未建立,从而造成了事务所无章可循;有的合伙所的合伙人管理意识、责任意识淡薄,对事务所的管理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天津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已严孟影响阻碍了我国律师队伍和律师事务所制度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提高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是当前合伙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http://www.lvshitj.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