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 我国的《律师法》没有对个人律师事务所问题作出规定,但在实践中这类律师事务所不但存在而且还有一定的发展。同时,一些省也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规定了律师可以个人的形式执业。1一995年5月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第七条就曾规定了可以个人开业形式提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并且没有任何附加限制,1995年6月2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15条、第16条也规定了可以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除了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这一条件限制外,也没有其他附加条件限制。

2002年北京市司法局制定的《北京市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办法》,也规定了关于律师个体开业的条件。
个人律师事务所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是由个人出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负责任;
其二是在经营管理上,自主决策;
其三是财产属于个人独有而非共有关系;其四是以个人财产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http://www.lvshit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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