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首页 > 新闻动态
设立律师李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终止
     到目前为止,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终止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除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外,主要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如2001年12月22日国务院令第338号公布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发布的部委规章,如《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等.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律师法》及相关规定,设立律师李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使用的供公众据以识别的机构名字和称号。为加强和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名称的管理,司法部在1995年发布施行了《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其中作出了“律师事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等的规定。具体内容在前一节中已经详细说明了,此不赞述。
    律师事务所的住所,是律师的办公地点和执业场所。律师除了外出调查取证、出席法庭外,需要一个办公地点。“住所”既可以是律师事务所购买的房屋,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租赁的一栋楼宇、一层写字楼或是一间办公室. 
     是在律师事务所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契约,是调整和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关系的基本文件。根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4)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7)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11)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人数。
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是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根据2004年司法部新发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有年以上”执业经历(1996年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为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同时担任合伙人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3.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
一定的资产是律师事务所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否则,律师事务所就无法正常运转和开展业务,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贵任。我国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的第23条规定,设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1996年在《律师法》通过时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同样数额的最低资产限额,有其合理性。
http://www.lvshitj.com/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Copyright 2008-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12000167号-2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越秀大厦A座12层 网址:http://www.lvshitj.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