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核 (一)审核部门 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核部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即国家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具有审核的权力,无权审核。 (二)审核程序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司法部也可以直接接受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诸书;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其他批准机关要求提供的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天津律师事务所做出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司法部申请复议,对复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事务所办理开业登记时,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辞去原职的证明。事务所办理开业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向律师事务所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报刊上予以公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律师事务所凭据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律师事务所因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天津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该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如果律师事务所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终止,原登记机关可以予以注销.律师事务所一旦被注销后,登记机关应当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公章以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 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立后的律师事务所由于出现了新情况,需要进行名称、住所、章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变更时,应当由天津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申请书,说明变更的事项与理由,报请原审核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http://www.lvshit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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